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第五十五条有效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成立相关市场主体,具体参与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