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第五十七条有效在符合保护规划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保护责任人应当严格保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特征和非物质内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