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