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