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Chapter 5 监督管理Article 22Amended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