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