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