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已修改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份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将所承担的业务转包。禁止将一个单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