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承包方应当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