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份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将所承担的业务转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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