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招标公告中须载明是否给予落标者的经济补偿。对未中标的方案应及时退还,不得私下复制、采用。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

发包方认为投标方案需要综合采用并保留的,应当征得投标方的同意,使用费由双方协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