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已修改达到国家规定投资规模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