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线位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