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地下管线性质和权属,由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