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节 驯养繁殖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报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重点保护、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