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报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重点保护、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