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节 驯养繁殖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鼓励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展特种养殖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