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