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审定前,审定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