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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