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