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方案,组织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良好的企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