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