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