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