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七条已废止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大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