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六条已废止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也可以将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结合收回投资所需期限、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将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