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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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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流域供水和水环境保护资金保障体系。

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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