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流域供水和水环境保护资金保障体系。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