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流域供水和水环境保护资金保障体系。

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