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内生态功能区划实施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