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