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将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乡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