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防洪排涝、市政管线、文物保护等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城市规划和县城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开发战略、规划目标、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平面布局等内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建立地下空间资源的普查制度,加强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

城市、县城应当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