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公众代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城镇体系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评估一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