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也可以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编制;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重要地块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