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也可以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编制;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地块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