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作为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