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或者举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调查,认为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