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监督建议书,基层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发出监督建议书。

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