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具的专用调查函,并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调查应当如实做好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