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一般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3至9人单数组成,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