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