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职责为:(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报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