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职责为: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