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一般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3至9人单数组成,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通过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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