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