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