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