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暂扣其实验动物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