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暂扣其实验动物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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