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兽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的,由卫生计生或者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暂扣其实验动物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