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相应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进行辐射事故风险评估,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