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铀(钍)矿的尾矿库等依法退役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后的场所进行安全监护、监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