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相应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进行辐射事故风险评估,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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